028-87529006

山东:地热水开采必须“以灌定采”

发布时间:2018-07-12 11:44:48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热资源丰富,但存在无证勘查开采、超规模开采、废水违规排放等乱象。日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提出申请开采孔隙热储、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制订回灌方案,落实以灌定采措施,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90%。


      据介绍,以灌定采,就是由回灌井的回灌水量,决定开采水量,实施采灌平衡。打地热井,必须同时打回灌井,实现清洁能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

      基于地热水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通知》规定,开采地热水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再依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商引资、综合开发等借口,变相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非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活动。

      《通知》规定,地热资源开发规划编制时,要明确地热开发的井位布局、区域开发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控制规模、适宜的开采技术要求、尾水处理及回灌要求等。要加强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井有关指标进行监测监控,并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督采矿权人以灌定采措施的落实,确保回灌质量。

      《通知》提出,对全省地热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严厉打击无证取水、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等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一律依法移交。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取缔的地热井,限期撤出设备、封闭井口。对正在施工但不符合专项规划的地热勘查项目一律依法取缔;已经投入使用但整改后达不到取水许可或采矿权设立条件的一律依法取缔。符合专项规划但未取得合法勘查许可手续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已投入使用且整改后达到取水许可和采矿权设立条件的,经依法处置后,由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地热资源丰富,分布面积广,开采条件好。据统计,全省17城市均赋存有地热资源,分布面积达12万多平方千米。据初步估算,山东省3000米以浅可利用的地热资源约为31.86×1019焦耳,相当于150亿吨标准煤所产生的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