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37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11]194号)及《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川府发[2011]40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各市(州)要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12年5月1日前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11]194号)及《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川府发[2011]40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提倡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鼓励农村建筑参照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建筑领域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16%;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到2015年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全省实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使用量不超过25%,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平均达到75%的目标。
(二)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2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20000千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3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3万吨。新增城镇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1.5万吨,城市生活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重要目标,重点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通过加强行政监管、注重因地制宜、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市场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实现全社会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全领域推进建筑节能目标,全方位落实建筑节能措施,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推动我省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强化法制,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推动建设领域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方式
(一)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尚未组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要尽快完善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及时开展工作。各地要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深入研究并制定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主要内容、工作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管力度,必须把建筑节能的要求纳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整个过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每年要组织两次抽查,狠抓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度。对竣工验收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书。要把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工程项目评优、评奖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加快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监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力度,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做好建筑节能重点工作
(一)继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出台出尽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制(修)定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科学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并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相关示范。
(二)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市(州)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于2012年5月1日前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2年5月31日前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并将分解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继续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确定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重点排查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物,并提出监管措施。继续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一是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二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三是对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强化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95%以上。全面推行民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规定,在项目各环节做好节能信息公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淘汰无节能标识的门窗,推广精装房,限制销售清水房。加大民用建筑能效评测机构能力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能效评测机构体系的建设。
(二)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一是按照职能职责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二是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三是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
(三)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一是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指导性文件,组织编制地方性绿色照明规划规划。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纳入科技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的成都、绵阳市要全面推进LED路灯的节能改造工作。到“十二五”末,全省要有1个城市创建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三是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指导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努力降低市政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景观照明能耗。到“十二五”末,设市城市照明节电率达到15%;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城市照明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应用率不低于90%。
(四)提高农村节能减排水平。一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开展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力争到2015年,全省农村要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二是努力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适合农村使用的中小型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五.推进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一)提高资源利用率。一是继续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提高新型墙材的使用比例。二是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是出台并完善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项目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继续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关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建设过程中按要求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通过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建筑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研究推广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视科技创新成果。各地要重视和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节能四新技术和产品,同时要积极组织科技攻关,结合当地实际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努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一批如浅层地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试点示范项目。同时要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的研发,结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精神,力争到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农村要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二是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确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试点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三是努力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编制设施建设规划,完善收运体系,加快设施建设。四是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完善标准,严格准入,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五是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到“十二五”末,成都市要力争创建成为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城市。
(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一是加强城市节水管理,理顺节水管理机构,完善城市节水法规和标准。二是大力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区、大专院校、宾馆等,创建节水型城市;“十二五”期间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三是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设备和卫生洁具。四是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段式计量水价制度,加大建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
六.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是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体系,在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的要求。二是制定建筑节能相关产品标准,强制推广节能门窗标识制度。三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四是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各市(州)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城市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并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情况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宣传教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的建设,配合“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做好每一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及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新风尚,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形成建筑节能良好的社会氛围,最大范围的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节能减排的行动中来,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