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规建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4〕4号)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现就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要求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具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新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保障性住房、养老院、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及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全面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具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新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全面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
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内容要求
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设计的各阶段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进行建筑设计。
方案报批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的目标。
初步设计说明中应设绿色建筑专篇,其中应包括项目的绿色建筑目标,设计采用的绿色建筑手段和技术、投资估算等。
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设绿色建筑专篇,该专篇应由建筑专业综合,分专业进行说明,并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审查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审查技术要点》中方案阶段的绿色建筑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四川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审查技术要点》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四、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照上述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各级职能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阶段组织绿色建筑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