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为落实《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科学有序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请各地组织编制本省(区、市)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集整理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探评价成果,结合本地地热资源特点及用热、用电市场需求,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发展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区域布局和开发时序,提出适合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地热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
二、近期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以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及综合利用为主,具备高温地热资源的地区可发展地热能发电。远期发展中温地热发电和干热岩发电,并提高地热综合利用水平。
三、各省(区、市)根据地热资源勘探评价等已有工作基础,选择重点地区近期建设一批中深层地热能集中供暖项目,规模化推广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建设地热能利用示范区,同时探索并形成适合本地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商业运行模式。选择高温地热资源区域建设地热发电项目,对中温地热发电进行技术产业化示范。
四、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城镇供热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统筹协调,将地热供暖规划纳入城镇供热体系,做好供热范围的划定和供热价格的衔接,并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为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五、各地要根据地热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流程简便、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简化审批办法,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项目后续运行及环境保护监管,建立信息监测体系,完善设备检测认证制度等。
六、各地可结合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县的创建,将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中,在城镇供能体系中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
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于2014年12月底前上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并抄送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热资源调查研究中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