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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补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发布时间:2014-01-14 19:24:01    信息来源: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了 《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通知》。通知指出,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从即日起可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申报。
 
  该《通知》中所补贴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是指对用能系统和围护结构等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项目。该财政补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国家财政部下达本市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相关项目的节能量审核费用。
 
  其补贴具体标准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元、本市市级财政配套资金20元;采用其它方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元、本市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5元。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改造投资额的50%。节能量审核费用由基本审核费用和附加审核费用组成,其中基本审核费用1万元,附加审核费用为项目补助资金的1%,单个项目总的审核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条件:一是项目应为办公建筑、宾馆饭店、商场、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二是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共同作为申报单位,补助资金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予以分享。上述节能服务公司应是国家或本市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备案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且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或本市的相关规定。三是项目应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监测装置,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此外,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来源: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