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落实情况的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纳入各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公共机构加强对本单位空调、电梯等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诊断和改造,提高运行效率。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