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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4 19:10:52    信息来源:

川办发[2013]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用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安全性。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到2015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320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的目标,有条件的城市或工程项目实现节能65%的目标,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力争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5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完成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力争完成建筑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超过400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6亿千瓦时,年常规能源替代量25万吨标准煤。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控,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规划指标体系;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天府新区建设项目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起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加快制订适应我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四川省绿色建筑定额标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为重点,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继续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争创6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以建筑门窗、外墙、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结合藏区集中供暖工程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快推进高寒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在旧城及棚户区改造中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三)加强推广示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以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城市为重点,加快建立推广应用支撑体系,推动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在建筑中的示范应用。积极引导和示范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节能照明、自然采光等农房节能技术。在攀西和川西北等地区建设太阳能建筑应用示范区,推进太阳能、地热能建筑的规模化利用,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夏热冬冷地区大力开发浅层地热能,在川西等地区探索开发深层地热能发电、供暖等综合利用。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组织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和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四)落实监管举措,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继续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全省所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建筑、绿色建筑等开展能效监测。研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到2015年,地级以上城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确定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重点排查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物,落实监管措施。

  (五)着力技术创新,研发推广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目录,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大力推广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带热回收的新风系统、中水回用等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能满足节能需要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标识门窗、防水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

  (六)强化产业支撑,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研制开发具有节能、节地、提高施工效率、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砌块、板材和复合墙体材料,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渣生产建材,鼓励采用自保温系统。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砖,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尽可能减少实心页岩砖。完善绿色建材推广体系,认真落实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规范市场消费。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生产与现场装配,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2015年全省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

  (七)加强建筑全寿命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应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制订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总结推广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经验,重点推广现场分拣利用等方式,积极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构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编制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要把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定标准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落实好有利于发展绿色建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推动建立四川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加强全过程管理。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加强规划审查和土地出让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严格设计、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监管,强化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验收时要对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进行核验。

  (五)严格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规使用或宣传绿色建筑标识、能效标识、门窗标识等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