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环保法执行工作,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针对该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确规定,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渗井渗坑排污直接负责人将被拘
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
《暂行办法》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新办法体现执法衔接规范
据公安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部分可以拘留的情形
●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